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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中国取得的非凡人权成就

发布时间:2021-08-24 15:0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中国取得的非凡人权成就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庄严宣告:“我们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正在意气风发向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方位地保障了人民幸福生活的权利,创造了中国人权发展的奇迹,翻开了中国人权事业的新篇章,为世界贡献了保障人权的中国经验,必将载入世界人权史册。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离不开尊重和保障人权

小康与人权有着不解之缘。“小康”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来的理想,小康是指生活比较宽裕、殷实的状态,小康社会是一个人民丰衣足食、安居乐业的社会。一方面,人权是小康的基本目标。2012年,党的十八大将“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写入大会报告,并提升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目标之一。实际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是为了让每一个人享有人格尊严和基本人权,过上幸福自由的生活。另一方面,人权是小康的价值标准。“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只有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得到不断提升,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实现,才能称得上全面小康。人权是衡量小康成色的一杆秤。是否享有人权、享有什么样的人权以及人权保障的程度,是判断小康社会建设成就的重要指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意味着全方位系统化地将人权保障水平提升到了一个新高度。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旨在实现人民幸福生活的权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小康社会保障全体人民不断享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一是宽裕生活。人民享有充分的就业机会,工作权得到切实保障,人均收入大幅提升,基本生活水准权得到全面有效落实。二是健康生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致力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把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置于第一位,切实保护每一个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三是体面生活。确保人格尊严受到尊重、社会保障权得到充分落实。四是安宁生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打造社会治理共同体,公民的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走出了一条以发展促人权的新路

小康社会的人权建设牢牢把握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且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始终坚持通过发展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把发展作为增进人权文明的必由之路,成功地探索出以发展促人权的正确道路。

20世纪9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提出“发展是硬道理”。之后,党中央进一步提出,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进入新时代,通过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提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创新发展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正如马克思所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发展不仅是经济社会意义上的进步,从最根本的意义上看,发展意味着在改造自然、社会和人自身的实践活动中,促进人向自己的本质的复归,充分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所以,以发展促人权,不同于国际社会提出的以人权促发展模式,更不同于西方某些国家只讲人权不讲发展的观点,因为它忽视了发展中国家的客观实际而一味抽象地谈论人权,根本不符合中国国情。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证明,通过发展来保障人权是一条保障人权的金光大道。以减贫为例,人人享有免于贫困的权利,即使在某些西方发达国家也仍然是一个神话。但在今天的中国,消除绝对贫困已经变为现实。改革开放以来,中国7.7亿农村贫困人口摆脱贫困,对全球减贫的贡献率超过了70%,提前10年完成了《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设定的减贫目标。中国居民收入水平持续提升。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从1978年的385元增加到2020年的7.2万元,人民的经济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中国建成了世界上覆盖人口最多的社会保障和医疗体系,人均预期寿命从1981年的67.8岁增长到2019年的77.3岁,社会权利的保障水平与日俱增。受教育权利得到更好保障。倾斜支持农村教育、中西部地区教育,2020年全国贫困县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94.8%,受教育权实现水平达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由此可见,以发展促人权蕴含着丰富生动的内涵和价值,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供了解决人权问题的中国方案和中国经验。

实现良法善治有力促进人权全面发展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四个全面”中,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发展进步。法治中国建设实践伴随着小康社会建设的全过程,贯穿于人权保障的各领域。小康社会建设初期,提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在从总体小康向全面小康迈进过程中,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实现依法执政、执政为民。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因此,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不断满足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首先,重视人权立法保障。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过程中,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不断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特别重视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积极推进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切实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

其次,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专门规定了人权保障的一系列具体举措。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辩护辩论权等程序性权利;实行罪刑法定、无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原则,预防纠正不少冤假错案;加大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力度;积极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构建依法维权司法体系;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诉讼、仲裁、调解、行政复议与裁决等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通过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城乡更安宁、群众更安乐。

再次,强化人权执法保障。从劳动就业、教育文化,到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再到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人民的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无一不与行政执法密切关联。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行政执法体制,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充分发挥依法保障人民权利的显著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科学厘清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之间的关系,对政府实行法无授权不可为,对公民则是法不禁止皆可为,人权与基本自由得到不断扩大。把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规范行政决策程序,不断转变政府职能,为人人享有幸福生活提供了有力保障。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中国取得的非凡人权成就,奠定了中国人权发展进步的新起点。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一定会使明天的中国人权状况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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