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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一分行被罚款115万 贷款管理不到位致信贷员违法放贷3166万

发布时间:2023-03-15 18:4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银保监会绍兴监管分局公布一则罚单,工商银行绍兴分行由于存在贷款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报送案件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被罚款115万元。同时,有三人被处罚,其中被禁业十年的俞某曾违法发放贷款三千多万。

  

  监管一纸罚单,牵出工商银行多年前的一起违法发放贷款案件。

  

  日前,银保监会绍兴监管分局公布一则罚单,工商银行绍兴分行由于存在贷款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报送案件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被罚款115万元。

  

  从罚单得知,有三人牵涉进贷款管理不到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之中。

  

  其中,赵某华对工行绍兴分行贷款管理不到位行为中2014年至2015年期间发放的2笔贷款负有管理责任,被监管给予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0年的行政处罚。

  

  赵某平对贷款管理不到位行为中2006年至2008年期间发放的8笔贷款负有领导责任,被给于警告处分。

  

  而对这8笔贷款负有直接责任的则是俞某,故其也被给予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0年的行政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俞某在上述8笔贷款发放中所涉及的违法违规问题,早前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二审刑事裁定书披露了诸多细节。

  

  01

  

  涉房企骗贷案

  

  提到俞某的问题,还得从浙江一家房地产公司进行合同诈骗、骗取贷款的事情说起。

  

  此前,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刑事裁定书,将这家房地产公司的犯罪过程公布于众。

  

  根据文书,这家地产公司叫浙江暨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暨阳房产),法定代表人为何某章。

  

  2004年11月,暨阳房产的前身公司与诸暨市暨阳街道一村级经济合作社(下称:合作社)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开发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一时代广场项目。

  

  依据协议,广场一至三层商品房及4000平米地下车库归合作社所有,三层以上住宅楼及剩余地下车库归暨阳房产所有,产权收益归各自所有。

  

  协议达成后,双方于次月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公司,名叫诸暨市金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金某置业)。

  

  2011年9月,暨阳房产与合作社按约定进行产权分割,办理了两本房产证,均登记在了二者合资注册的公司“金某置业”名下,由暨阳房产法人何某章保管。

  

  只是,让合作社没想到的是,何某章在保管房产证期间,竟因为身负巨额债务无力偿还,便在同年11月和公司员工何某华商定,将合作社所属房产进行分割并办理产权证,以此来向他人及金融机构进行抵押借款。

  

  当然,这一切都是背着合作社进行的。为了达成分割合作社所属房产并成功办证的目的,过程中需要用到的合作社印章、金某置业董事会的决议、章程、营业执照等资料,均由何某章指使旗下公司员工进行伪造。

  

  经过一拨拨操作,何某章最终将金某置业篡改为由暨阳房产独资的公司。

  

  后来,员工何某华背着合作社,偷偷将上述伪造的资料提交给当地房屋管理处,将合作社所属的房屋产权划分了六块,并办理了六本房产证,以此让何某章用于抵押来骗取贷款。

  

  从文书公布的情况看,多位受害人、小额贷款公司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均被合同诈骗或骗取贷款。

  

  俞某所在的工商银行诸暨市支行,便是被骗贷的金融机构之一。

  

  02

  

  违法放贷3166万

  

  说回到被禁业10年的俞某身上,其是位70后,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该市是浙江省绍兴市下属的一个县级市。

  

  俞某原是工商银行诸暨市支行的信贷员,学历不高,只有高中文化。

  

  何某章利用伪造资料从工商银行诸暨市支行骗走的贷款,绝大部分正是从俞某的手中发放出去的。

  

  具体来看,2006年6月至2009年9月,何某章和员工何某华收集9人的身份信息资料,并指使公司员工伪造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虚假贷款资料,以此向工商银行诸暨支行办理按揭贷款,骗取工商银行诸暨支行共计3496万元贷款。

  

  其中,俞某作为信贷员经手的贷款有8笔。

  

  在办理这8笔购房按揭贷款时,俞某未按规定监督借款人签字及审核贷款资料真伪,便违法发放了3166万元,最后给工商银行造成损失976万余元。

  

  2014年4月,因经办的贷款逾期后一直迟迟未还,俞某被工商银行诸暨支行进行内部调查。

  

  期间,俞某向工行承认了部分借款人没有面签的事实。

  

  在公安机关掌握相关犯罪事实以后,俞某被传唤到案。2015年3月,俞某被刑事拘留,次月被执行逮捕。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俞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

  

  最终,法院以俞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处罚金2万元。

  

  俞某不服,曾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故最终裁定驳回俞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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