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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医药条例》明年五一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0-12-01 13:5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昨天下午,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本市弘扬中医药文化,普及中医药知识,营造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各区应当至少办一所承担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功能的中医医疗机构,将中医药防治纳入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成药、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不得开展医疗活动,不得进行带有医疗性质的宣传,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广告。

各区至少办一所承担区域

中医医疗中心功能的中医医疗机构

《条例》明确,本市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坚持中西医并重,支持中西医相互补充、协调发展,促进中西医结合;推动中医药央地合作、区域协同,促进中医药对外交流、开放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将发展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为中医药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本市弘扬中医药文化,普及中医药知识,营造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中医药服务保障方面,《条例》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药服务需求,按照国家和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标准,举办中医医疗机构,调整、完善其布局和规模。各区应当至少办一所承担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功能的中医医疗机构。区人民政府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应当征求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等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按照要求配备中医医师、中药师、中医或者中西医结合床位;健全中西医协同工作机制,促进中西医服务优势互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中医医师。

将符合条件的中成药、中药饮片等

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本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将适宜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院前急救等公共卫生服务的机构应当合理配置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采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开展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六条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防治纳入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纳入本市应急救援队伍。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中医药专家研究制定防治方案,选派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医学救援,实行中西医联合救治。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发布的固定处方预先调剂、集中代煎中药。

此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标准建立感染疾病科。

《条例》第二十一条提出,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成药、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动态调整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支付标准。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

不得开展医疗活动

《条例》第三十一条提出,举办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企业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

根据《条例》规定,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可以运用中医理念和技术方法,提供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健康咨询指导、健康干预调理等健康服务。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不得开展医疗活动,不得进行带有医疗性质的宣传。本市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由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符合中医药文化内涵和发展规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介绍疾病预防、控制、康复以及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为主要内容,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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