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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回应人脸识别案

发布时间:2020-12-28 14:1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本报北京12月21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焦敏龙 王亦君)最近一段时间,“人脸识别第一案”“消费者戴头盔看房”等为躲避人脸识别的一系列事件,引发民众对于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讨论。12月22日至26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审议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时,是否考虑针对此类技术的应用作更具可操作性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今天对此回应称:“只有在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前提下,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立法机关将对此进一步听取意见,深入研究论证。”

  2020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进行初审。岳仲明介绍,全国人大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期间,共有548人提出1245条意见,还收到5封群众来信,主要意见包括:细化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规则;对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加以研究、作出规范;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执法机制。

  岳仲明表示,本次提请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在民法典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细化、充实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规则,明确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个人的权利和处理者的义务,进一步增强法律规范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比如,草案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的原则,强调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采用合法、正当的方式,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最小范围;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向个人告知并取得同意,并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草案作出专门规定,要求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的前提下,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并在事前进行风险评估。

  岳仲明说:“人脸识别等新技术的应用和发展,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许多新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就有关问题进一步广泛听取意见,深入研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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