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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营销短信泛滥须严惩违规者

发布时间:2021-06-24 19:3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要想有效遏制营销短信泛滥,除严密保护个人信息不泄露外,还应严格规范商家行为。对于未征得消费者同意发送营销信息的,应将其定性为骚扰信息并予以惩戒;另外,不妨赋予消费者索赔权,让违规者承担恶意骚扰他人的代价,如此,方可有效终结狂轰乱炸的营销短信。

  史洪举

  618促销活动期间,部分电商平台违规发送营销短信扰民问题呈现上升态势,部分电商平台企业未充分核实注册用户意愿,默认用户同意,擅自发送商业营销短信。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日前召开行政指导会,警示电商平台企业规范营销短信发送行为,强化行业自律。(据6月16日新华网报道)

  生活中,相信很多人都收到过促销短信。特别是,很多消费者只是在某家网店购买了商品,或者是在浏览网店时办理了会员,之后便经常收到促销信息。之所以如此,主要是部分电商平台企业未充分核实注册用户意愿,便默认用户同意,擅自发送营销短信。

  具体而言,商家在引导消费者注册会员,或是消费者购物填写手机号时,均未以显著方式告知收集信息的用途及是否会发送推销信息。如网购填写电话号码时,商家可能在不显著位置以格式条款方式告知此项内容,这显然是故意规避法律的投机取巧。

  《广告法》规定,任何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监管部门可对违规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要想有效遏制营销短信泛滥,除严密保护个人信息不泄露外,还应严格规范商家行为,如强制商家在获取消费者信息时尽到明确、显著的提示、告知义务,并提供便捷、易操作的取消或屏蔽方式,不得以诱导或隐藏方式骗取消费者同意。电商平台在消费者填写收货信息时,应以明显区别于正常字体的内容作出提示,或者以勾选方式征得同意,不得以一揽子形式征得同意后再授权入驻商家发送信息。

  对于未征得消费者同意,或者消费者已取消同意商家依然发送营销信息的,应将其定性为骚扰信息并予以惩戒;还可由官方或第三方平台提供电话标记服务,骚扰电话达到相应次数时,则列入黑名单。另外,不妨赋予消费者索赔权,让违规者承担恶意骚扰他人的代价,如此,方可有效终结狂轰乱炸的营销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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