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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赡养、要清净、要关心,重阳节话养老

发布时间:2020-10-28 10:0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中华民族历有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国家亦在立法层面对老年人做出了诸多保护性规定。重阳节刚过,笔者聊聊有关老人的法律故事。

要关心——支付赡养费并定期回家探望

不久前,老李夫妇将生活工作在北京的长女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每年回南方老家探望自己两次。老李夫妇称,长女李某自来北京工作后就不再主动与家里联系,虽经亲朋好友做思想工作,长女仍心有芥蒂,无奈之下只能起诉要求李某支付赡养费并定期回家探望。

经过询问,李某表示:虽然父母一向重男轻女对自己并不关心,但自己仍对父母、家人尽到了赡养扶助义务,如为父亲支付白内障手术的医疗费、请父母来北京旅游、为弟弟购买手机。因此,希望法院主持调解,希望父母关心、理解自己。

考虑到双方的真实意愿,法院通过“云法庭”的形式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老李夫妇与女儿李某达成协议,约定李某每月向父母支付赡养费1000元,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具体时间、期间及方式由双方协商。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此种赡养不仅指经济方面支付赡养费,还指精神层面的关心慰藉。俗语讲“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在家庭成员相处过程中,或许父母子女间对既往的种种矛盾心存芥蒂,但家人之间终有血缘与感情的牵绊,无论是哪方率先迈出一步,相互体谅、互相关照,矛盾终会淡化,情感裂痕总会弥合。

要清净——把儿子一家“赶”出家门

前不久,老张夫妇提起诉讼,要求独生子一家三口从自己家中搬走。老张夫妇称,自己已经70多岁了,没有能力继续照顾儿子一家,希望他们搬出去住,老两口过几年清净日子。小张夫妻则表示,希望与父母共同居住,彼此有照应。

法院审理查明:在双方父母的帮助下,小张夫妇买了一套两居室房屋,两人婚后一直单独居住。孩子出生后,小张夫妇搬至老张夫妻处共同生活。小张夫妇忙于工作,老张夫妇则照顾儿子一家三口的日常起居。孙子上小学后,老张夫妇曾提出希望小张一家搬回自己住处,但小张夫妇认为与老人共同生活更为便利,且自己的房子出租可以贴补家用,故而双方没能达成一致。

经过调解,小张夫妇仍认为共同居住更为有利。最终,法院判决小张一家搬离老张夫妇的房子。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此,作为房产的所有权人,在成年子女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情况下,父母可以要求子女搬出家门自行居住。

在传统家庭观念中,祖孙三代共聚一堂是家庭幸福和睦的写照,但亦有极小部分子女依附于父母生活,给老人带来负累。以本案为例,小张一家自有住房,两人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来源,虽称与父母共居是为相互照顾,但老张夫妻已经再三表示不愿与子女共同居住,因此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老张夫妻确有权利要求小张一家搬家“图清净”。

要赡养——合理要求赡养费

近日,老王提起诉讼,要求长子王某将赡养费标准从每月200元提高至每月1450元。老王称,虽然曾与长子约定每月赡养费200元,但自己目前在外租房居住,每月房租1000元、护工费1500元,两个儿子应平均分担该部分房租及护工费。长子王某则表示,愿意将父亲接回家中养老,但经济能力有限,不同意增加赡养费。

法院审理查明:老王有两儿两女,妻子已经过世,其每月享有退休金4500元并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老王虽称在外租房居住,但实际是与长女共同生活;老王虽称聘请护工并提交收据,但护工费收据均是在开庭前一天集中填写。此外,老王的长子王某已63周岁,每月退休金4300元,他的妻子每月退休金1000元,因为小孙子身体不好,两人还需要不时帮扶儿子一家。

经过询问,老王自述小儿子目前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赡养费。最终,法院没有支持老王的诉讼请求,判决王某按照每月200元的标准向老王支付赡养费。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基于该条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赡养费”类纠纷,并非是父母起诉就一定会胜诉。

通常,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会考虑如下两方面问题:一是老人是否存在“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情形;二是子女的实际负担能力。一般情况下,子女应当平均承担赡养义务,但如果存在无赡养能力的或者赡养能力较差的情况,可以适当减少承担赡养义务。

以本案为例,法院即是在考虑老王本人的退休金水平、实际消费支出情况、其余子女赡养义务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及王某的经济条件等情况下,判决驳回了老王要求长子王某一人增加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蔡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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