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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担保如何规避风险(律师信箱)

发布时间:2023-06-04 13:1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您好!我是中国一家有限公司的股东,公司主要做进出口贸易业务,共有三位股东,我是大股东也是法定代表人。近期,我想从越南采购一批原材料,越南原料供应商要求我的公司为此提供担保。请问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何特别规定?是必须通过股东会决议才可以吗?如果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有什么风险?

  天津读者  张女士  

张女士: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针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十六条中。依据规定,公司给您提供担保应当经过股东会决议。如果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您越权担保,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具体为您分析如下。

  ■ 被担保人身份决定担保程序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据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程序上应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依据是否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决策程序不一样。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是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参照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第二,公司提供担保不得突破规定的限额。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还必须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在作出担保决议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因此,张女士您作为公司股东,公司为您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法律后果

  在实务中,公司法定代表人等没有经公司决议而自行对外担保的情况比较普遍。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的规定处理。

  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述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因此,建议您严格遵循公司法规定,经过股东会决议,为您提供担保。切勿擅自越权担保,否则因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造成公司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依法承担责任。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文淑)

(责编:袁勃、胡永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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