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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在世不尽孝见到遗产伸手要

发布时间:2021-09-24 15:1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原标题:生母在世不尽孝 见到遗产伸手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首次将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写入法典。“养老送终”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孝道,拒绝承担这个义务的不孝子女亦不可享受相应的权利。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对未尽过赡养义务的两个儿子,法院判决不分配遗产。案件的判决不仅是对遗产的处理,更是通过判决积极引导每一个家庭成员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共建新时代美好文明家庭。

老太去世 亲生子女要分遗产

2019年3月,江南滨江港城江阴市烟雨朦胧,垂柳飘絮,空气中弥漫着一丝淡凉轻忧,一世坎坷的芮老太在养老院去世,享年88岁。陪伴在她身边的,是她的继子小陈。小陈忍住悲伤,将芮老太去世的消息,第一时间通知了芮老太的三位亲生子女。却不料,这个通知,给自己惹来了大麻烦。

原来,芮老太曾有过三段婚姻。她与第一任丈夫生育有一子,在儿子10岁那年,芮老太的第一任丈夫不幸溺亡。后芮老太带着儿子改嫁朱老伯并生育一子一女,朱老伯于1974年去世。彼时芮老太43岁,三位子女分别是朱老大26岁、朱老二17岁、朱三妹11岁。芮老太含辛茹苦,通过摆小摊和做保姆拉扯着三位子女长大并成家立业。芮老太年近六旬时又再嫁给了陈老伯——一个双目失明还带着14岁儿子的男人。芮老太、陈老伯和小陈三人重新组合成一个家庭,一起生活了21年。在此期间,陈老伯和芮老太购买了地基,建造了房屋一套,登记在陈老伯的名下。后两人又在镇上买了一个50平方米的门面房,因担心芮老太老无所依,陈老伯将这套门面房登记在了芮老太名下。

2010年10月,陈老伯去世,芮老太已经80岁了,她提出想去养老院居住。考虑到自己在外地工作,养老院离家又近,继子小陈接受了这一提议。

芮老太入住养老院后,小陈妻子每周带着吃的去探望婆婆,给芮老太洗脚、洗澡,打扫卫生、洗晒床铺、陪芮老太聊天说话。小陈回来,也总会去看望芮老太,如遇芮老太身体不适,就及时将芮老太送去医院治疗,全程陪护。就这样,芮老太在养老院住了8年直至离世。这期间,芮老太住养老院的费用、生活费用、医疗费用全部由小陈承担。

而从芮老太最后一次再嫁直至去世,整整29年间,朱家三兄妹从未承担过母亲的生活费用或医疗费用,朱老大甚至从未探望过母亲,朱老二探望次数也是屈指可数,只有朱三妹,偶尔会探望母亲,在母亲入住养老院后,会去陪母亲说说话,在养老院遭遇大水时,曾将母亲接回家中照料数月。

现在,芮老太去世了。按照情理,小陈通知了朱老大兄妹三人,跟他们商量芮老太的后事。为慎重起见,小陈还邀请了村上的几位长辈作见证,商讨后决定,丧葬费用全都由小陈承担,朱老大兄妹三人表示他们既不承担芮老太的丧葬费用,也不会要芮老太的遗产。

就这样,按照风俗,小陈作为“孝子”为芮老太捧骨灰、办葬礼,料理后事,朱老大三人各出白份2000元。到了“五七”,朱三妹作为女儿,按照本地习俗为芮老太过了“五七”。

当芮老太的身后事尘埃落定,小陈却收到了一份让他意想不到的材料——法院的开庭传票。

原来,朱家三兄妹认为,母亲芮老太与陈老伯名下的两套房屋以及小陈名下的一套拆迁安置房均属于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依法分割。

这份起诉书犹如晴天霹雳砸在小陈的头上,让他既痛心又愤慨。

法庭调查 亲戚邻居道明真相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意识到这里面应该还有隐情,为什么芮老太在60岁高龄的时候毅然再嫁?为何再嫁后与亲生子女20余年几乎没有来往?为何再嫁后也从不愿跟人提起自己之前的经历?为此,承办法官作了大量的调查,事实真相也慢慢清晰起来:

“姑妈含辛茹苦将三个孩子抚养长大并为他们成家立业,可朱老大与妻子曾把姑妈的床铺扔出去,不让她继续居住。朱老二与妻子则在姑妈进出的房间前砌矮墙,不仅让姑妈出行更加不便,也成了姑妈心里迈不过去的坎。儿子、儿媳的打骂和不孝顺让我姑妈一度萌生了寻死的念头。”芮老太的侄女芮某凤说。

“妈妈跟我爸认识的时候,也已经左眼失明,右手残疾。他们领证的当天,妈妈拉着我的手说,我们三个苦命人今后就是一家人了,穷与苦都无所谓,最重要的是要相互关心,说着说着妈妈就流泪了。我当时对妈妈说,您放心,以后我们就是一家人,等我能赚钱了,一定好好孝顺您和我爸。”小陈陈述说。

“姑妈再婚时已经60岁左右,婚后一直由继子小陈照顾。我姑妈生前曾多次对我说‘小陈对我很好,我死后后事由他负责,房屋也归小陈所有。’”芮老太的侄子芮某明说。

“师傅陈老伯去世前,将我们几名徒弟叫到床前,用录音的方式留下遗嘱。他强调,他和芮老太名下的两套房子将来都归儿子小陈所有,小陈务必要继续照顾好芮老太。如果小陈不负责任,芮老太可以将其名下的房屋出售,保障自己的生活。”陈老伯的徒弟张某说。

“舅妈能够活到88岁,跟她晚年安逸的生活环境、小陈和他妻子的悉心照料是分不开的。”芮老太的外甥田某忠说。

“芮老太嫁入陈家村头几年,从未听她主动提过与前夫的生活和子女的情况,也未见有子女来看望过她。村里人问起,她只说受不了儿子儿媳的虐待而出来再嫁……”陈家村29名村民摁手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芮老太在养老院的生活费用全部由其儿子小陈缴纳,共合计83600元。”敬老院也出具了相关证明。

“2019年3月,芮老太意外跌下床,给小陈打电话,他十几分钟就赶到了,马上将芮老太送去医院。”敬老院护工王某说。

调查期间,芮老太的侄子女、甥子女以及邻居、村民、养老院的护工,要么主动撰写证明材料,要么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还有8人出庭作证。

不赡养者 依法应当不分财产

通过多次走访调查以及庭审,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关于本案的当事人主体资格。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朱老大三兄妹系芮老太的亲生子女,小陈系与芮老太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四人均为芮老太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原、被告主体适格,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本案遗产的范围。陈老伯和芮老太婚后分别建造一套房屋、购买一套房屋,且分别登记于陈老伯和芮老太名下,依法应认定为两人的共同财产,其中芮老太享有的份额为芮老太的遗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芮老太对这两套房屋共享有四分之三的份额,小陈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芮老太所享有的四分之三份额即为本案遗产的范围。而小陈名下的拆迁安置房系原陈家村房屋拆迁安置所得,该套房屋经调查为小陈在陈老伯去世后自己建造,不属于陈老伯和芮老太的财产,不在遗产范围内。

关于遗产的分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原、被告作为芮老太的亲生子女和继子女,对芮老太都有赡养扶助义务,但根据现有证据及法院的调查、证人尤其是原告方旁系亲属的陈述,可以确认小陈虽为继子,但其对芮老太尽了最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应当多分遗产。朱三妹在芮老太入住养老院后履行了部分赡养义务,但其程度比之小陈显著较轻,故依法应当少分遗产。两名亲生儿子,在经济上、生活上、精神上均未履行赡养义务,依法应当不分财产。由于朱老大已经去世,其儿女系代位继承人,其继承权来源于朱老大,基于朱老大的行为,依法也应当不分财产。

综上,芮老太的遗产依法应由小陈、朱三妹继承分割。朱老大、朱老二不分财产。在评估两处房产的价值后,法院酌定由小陈向朱三妹支付遗产份额归并款15万元,对于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解析

子女必须承担应尽的赡养义务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父母对子女有养育之恩,作为子女,应当孝敬关心父母,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哀哀父母,生我劬劳。母为子之付出,母爱子之深切在世间所有情感中最为无私伟大。当母亲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照顾、悉心陪伴,使母亲安度晚年。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继承发生之时,子女能否继承财产或者继承财产的多寡与其实际承担赡养义务的多少直接相关。在本案中,朱老大、朱老二两家人在与母亲共同生活期间不尽照顾义务,在母亲改嫁后不闻不问,在母亲去世后也未操办后事,无论从经济上、生活上还是精神上都未尽到赡养义务,母亲的遗产被判不分给他们,这也是弘扬孝敬父母的中华传统美德的应有之义。

近年来,我国总人口中老年人口的比例不断增加,子女拒不赡养老人或者怠于赡养老人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兄弟姐妹因为父母赡养问题吵得不可开交甚至大打出手,两代人因为赡养问题对簿公堂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有的子女因为老人分配财产不公而耿耿于怀,有的子女因为自身经济条件拮据而不愿背负更多压力,更有甚者竟毫无理由地拒绝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

本案的判决告诫子女必须依法承担起应尽的赡养义务,不尽赡养义务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也违背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伦理道德。孝道存在于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长河之中。父母抚养我们长大,我们就要尽好赡养义务,陪父母变老。孝道是一种美德,更是一种传承,我们要利用分秒光阴扮演好为人子女这一角色,使孝道这一中华文化传统美德永远传承下去。

因此,我们一方面应当进一步深入开展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活动,使孝敬老人深入人心、蔚然成风。另一方面,对那些拒不履行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者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判决,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遗弃老人、一意孤行,情节严重者,坚决依法予以处罚,该拘留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卢凤/文)

专家点评

合理把握民法的两种体系 确保判决兼容逻辑与情理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崔拴林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裁判思路也准确、清晰。值得注意的是,遗产继承案件不但涉及民法典继承编所规定的具体规则的适用,也涉及恪守孝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等伦理观和价值观的贯彻。本案在这一点上就颇具代表性。这两个方面实际上涉及到民法的外部体系与内部体系问题。

民法的外部体系是指以抽象的概念为基石、依据形式逻辑的规则构建的、由诸多法律规范形成的较为封闭的体系。民法典的七个编和一千二百六十条法律条文在立法形式上就是外部体系的体现。就本案而言,法官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尤其是第三、四款)作为大前提,将符合该条款规定情形的本案事实作为小前提,最终得出裁判结论,就是在外部体系的范围内适用法律的体现。

民法的内部体系是指若干法律原则通过交互补充及相互限制等方式所形成的、体现民法制度整体上所蕴含之价值取向的、具有开放性的体系。民法典规定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就是其内部体系的体现。就本案而言,法官的判决就旗帜鲜明地体现了民法典所蕴含的这些基本原则:首先,恪守孝道是公序良俗原则中善良风俗的重要内容;其次,“不赡养无继承”也是婚姻家庭编中“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原则的题中之义。

总之,民法的适用并非仅涉及外部体系中的三段论推理等法律技术,不少情况下也涉及内部体系中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所含价值取向的贯彻。前者重在逻辑,后者重在情理。所以,民事审判应该合理把握民法的两种体系,兼容技术层面上的逻辑和伦理层面上的情理。本案在司法裁判上就很好地兼顾了这两个方面。


(责编:薄晨棣、马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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