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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三评“社会性死亡”之三:我们的担当!

发布时间:2020-12-11 14:0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网民敢于爆料、勇于发声,一方面体现了公众维权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互联网给了更多人表达诉求的可能。但是,频繁出现的爆料翻车和网络暴力一再提醒我们,舆论可以“载舟”,也可以“覆舟”。

在各类网络围观事件中,从舆论监督到舆论审判往往只有一步之遥。一旦模糊了道德和法律的边界,很可能就会侵犯到他人合法权益,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

不久前,广受关注的伪造血衣诬陷老师体罚的广州妈妈被判刑。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9月份,罗某发布了警方对“梁颖指控强奸案”不予立案的通知书,表示后续对梁颖的民事名誉侵权诉讼还在正常进行。在此前的江歌案中,网民谭某恶意发帖攻击江母,最后以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这些判例昭示:越过红线,法律绝不会姑息。

自由从来都不是没有边界,网络空间亦然。作为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把目光拉回到一起起“社会性死亡”事件中,对爆料者来说,可以借助舆论的力量表达合理诉求,但不能煽动舆论,以事实为依据,不夸大其词、不泄露隐私应是底线;对围观者来说,在进行道德评判之前,理性围观、谨慎发声尤为重要,不泄愤带节奏、不站队传谣言是前提。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这将为制止“社会性死亡”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近年来,从国家网信办先后推出的“微信十条”“账号十条”“约谈十条”等系列管理规定,到2019年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从“净网”“剑网”等专项行动,到为期2个月的“清朗”未成年人暑期网络环境专项整治……国家相关部门采取的一系列互联网治理组合拳,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一些标志性的互联网事件屡屡出现,一次又一次引发关于“社会性死亡”的讨论,无疑是在提醒我们——网络传播手段不断发展,舆论形态也在不断变化,引导网络舆论良性发展仍然任重道远。

实现这样的目标,需要各方形成合力。国家应从法律层面施以重拳,特别是要加强对个人信息泄露的惩处;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平台内容生态建设的指导和督促,为在网络空间激浊扬清保驾护航;各舆论传播平台应充分履行自己的主体责任,对引爆网络的舆论热点保持冷静,对那些看热闹不嫌事大、“助纣为虐”的营销号,要根据平台管理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身处网络空间,我们需要的是阳光充盈的“数字化生存”,没有人希望目睹更多冰冷彻骨的“社会性死亡”。作为网络空间一员的我们,尤其要从我做起,理性上网,理性对话,为构建清朗的网络空间集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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