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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热评:卖了795元,被罚了1万元,冤枉吗?

发布时间:2023-06-11 06:0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如果看到日本核辐射区食品,可要当心了。据媒体报道,佛山市顺德区汇洋行百货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产自日本辐射区的食品,被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民政府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95元,以及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福吉屋桃子味饮料2瓶的行政处罚。

通过“违法所得人民币795元”不难看出,此次事件的涉案金额并不大。涉及的饮料、果冻、威化饼干,看起来只是一些司空见惯的小零食,但这里面却隐藏着大问题——这三种食品产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规定的明令禁止进口食品的日本核辐射县区。换句话说,这些商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口货物。除此之外,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由此来看,卖了795元,被罚了1万元,一点都不冤枉。零食虽小,但出自核辐射区带来的风险隐患,可一点都不小。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更是兹事体大。在食品安全这件天大的事情上,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实施食品可溯源的重要依据,这也是实现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重要保证。对于食品经营企业来说,如果不加分辨地销售各类来路不明的商品,不仅容易损害消费者权益,而且很容易引火上身。

通过此次事件,食品经营企业应该弄明白一个道理: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仅是维护企业信誉的必要之举,也是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责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以此来看,在处罚涉事企业的同时,有必要顺藤摸瓜,排查违规商品是如何进入国内市场的。只有斩断利益链条,才能捍卫舌尖上的安全。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消费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人对进口食品表示出浓厚兴趣,各种进口饮料和进口小零食“乱花渐欲迷人眼”。以此次事件为镜鉴,在购买和消费进口食品的时候,不仅应该关注配料表,同时不能对产地放松警惕。当然,比消费者提高警惕更重要的是,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这也正是“卖了795元,被罚了1万元”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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