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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农村改革:需激发要素活力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

发布时间:2021-01-15 14:2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要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激发农村资源要素活力,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尊重基层和群众创造,推动改革不断取得新突破”。这是刚刚结束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对深化农村改革提出的明确要求。

“十四五”期间农村改革的目标与任务与乡村振兴的总体目标是密不可分的,如何理解和把握好“激发农村资源要素活力”与“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之间的关联,是做好深化农村改革工作的关键。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在农民,落脚点在农村,重点聚焦在农业。从传统意义上讲,在有限交换关系条件下,农业生产按照要素资源(土地、劳动力、农业投入品)进行优化组织,从而实现产出最大化目标。显然,这一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已经无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农业发展的约束条件越来越复杂,需要实现的目标越来越多元,使现代农业发展遇到前所未有的风险,不仅包括自然风险、市场风险,还有诸如社会风险、道德风险等复杂风险。由此,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防范农业系统性风险,加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的安全,成为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及途径选择。

推动农业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指向是促进农业生产要素的必要集聚与有效积累。就要素层面而言,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例,政府投入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方面,更为重要的是,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可持续发展,在机制上有赖于生产经营主体的内生激励。针对这一情况,党的十九大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解决了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农业基础设施投入的稳定预期问题,为要素集聚提供了有力保障。从目前要素的产出效益而言,还处于较低水平,很难对现有要素投入形成有效激励,因此,需要采取必要的农业支持保护措施,形成要素投入的正向激励,有效促进农业生产要素的必要集聚与有效积累,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可持续发展。

2020年2月10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2020年农业农村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指出,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落实完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意见,研究制定本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到期后的政策,推进渔业油价补贴政策改革。推动出台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进一步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的意见,纳入地方政府乡村振兴实绩考核范围。推动地方政府在一般债券支出中安排一定规模用于乡村振兴项目建设,扩大专项债发行规模支持乡村振兴。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做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规模。推动制定温室大棚、养殖圈舍、土地经营权等抵押融资的具体办法。做好农业大灾保险试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推动制定出台普惠金融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性文件。

事实上,在激发要素活力,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方面,金融的赋能与保障一直担当着重要的角色。

数据显示,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力度不断加大。截至2019年6月末,全国涉农贷款余额34.24万亿元,其中,农户贷款余额9.86万亿元。普惠型涉农贷款余额6.10万亿元,占全部涉农贷款的17.80%,较2020年初增长8.24%,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1.11个百分点。2019年上半年,全国农业保险为1.17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约2.57万亿元,为1500.52万户次受灾农户支付赔款203.09亿元。

与此同时,“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初见成效,涉农担保业务发展迅速,农村普惠金融服务深度与广度不断加强,农业保险和期货进一步完善,基于农业的直接融资也在加快发展的步伐。

金融的保障作用应充分体现在激发要素活力上,但这并非静态的保障,而是一种随需应变的保障。农业生产按照所需要素资源的价值,会直接影响到农村自身的资源价值体现,之所以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就是要进一步提升农村要素的资源价值,而这其中,金融的赋能会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金融的保障作用还应体现在金融工具的组合运用上。单一的信贷服务对于农村要素的激活,深化农村改革,是不够的,应将多种金融服务手段内嵌于农业、农村生产经营的全链条,让农村支付、信贷服务、保险、期货、担保以及直接融资等手段充分发挥其各自的优势,更好地做好农业的支持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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