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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国兴金融租赁违法被罚150万元 大股东为长城资产

发布时间:2022-03-02 12:1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新疆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6号、7号、8号、9号、10号),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国兴金融租赁”)存在非真实转让租赁资产,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售后回租业务尽职调查不到位、租后管理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违规事实,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其罚款人民币一百五十万。 

  岳宪华担任长城国兴金融租赁项目组组长期间,对该公司售后回租业务尽职调查不到位、租后管理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其警告,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郭玉东担任长城国兴金融租赁副总经理期间,对售后回租业务尽职调查不到位、租后管理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行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其警告,罚款人民币六万元。 

  张希荣担任长城国兴金融租赁副董事长(主持工作)、董事长期间,对该公司非真实转让租赁资产,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其警告,罚款人民币八万元。 

  武颖担任长城国兴金融租赁租赁业务三部负责人期间,对售后回租业务尽职调查不到位、租后管理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行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其警告,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资料显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大股东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全文: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违法被罚150万元 大股东为长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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