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融系统反腐风暴:三人立案受审 两人被“双开” |
发布时间:2021-10-11 20:5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
违法乱纪,得不偿失!
10月11日,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获悉,经中共陕西省委批准,日前,陕西省纪委监委对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副主任王旭明、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理事长杨建新以及长安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赵永军三人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并进行了处分通报。
据了解,此次被查的三人均出自农行陕西省分行系统,且都有在陕西省农信社的任职经历。杨建新曾于2005年6月至2016年9月,担任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理事长,赵永军接任党委书记、理事长一职,直至2018年12月就任长安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旭明也曾于2008年12月至2021年4月任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委员、副主任。
长安银行原董事长赵永军被“双开”
陕西省纪委监委经审查,赵永军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搞政治攀附,谋求职务晋升;对抗组织审查,串供并转移、隐匿证据。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安排。违反组织纪律,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规决策重大事项;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利用职权为他人在职工录用、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工作纪律,插手干预基层贷款审批、工程项目承发包事项;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扶贫工作消极应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受贿犯罪。
通报称,赵永军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毫无纪法意识,政治上攀附,通过利益输送,寻靠山找后台,以获取政治经济利益;经济上贪婪,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甘于被围猎,把金融贷款审批权、国企干部人事权作为换取个人利益的筹码,大搞权钱交易,大肆收受贿赂;生活上腐化,贪图享受。赵永军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赵永军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中共陕西省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陕西省农信社原理事长杨建新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
陕西省纪委监委经审查,杨建新违反政治纪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落实中央金融政策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偏离主责主业,防控金融风险不力;对抗组织审查,转移、隐匿证据。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借用服务对象车辆。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利用职权为他人在职务晋升、职工录用、岗位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纵容、默许亲属利用本人职权谋取私利。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基层联社工程承揽;在扶贫工作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受贿犯罪、玩忽职守犯罪。
通报称,杨建新身为金融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弃守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和金融风险监管职责,立身不正,腐化堕落,任人唯亲,唯利是图,利用组织人事权大肆收受贿赂,带坏了联社系统干部队伍,破坏了联社系统政治生态,损害了联社系统的信用。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杨建新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陕西省农信社原副主任王旭明被“双开”
陕西省纪委监委经审查,王旭明违反政治纪律,落实中央金融政策不坚决、打折扣,偏离主责主业,未及时防范金融风险;对抗组织审查,转移、隐匿证据。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借用服务对象的车辆。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权,为他人在职务晋升、职工录用、岗位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在操办丧事中借机敛财;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基层贷款审批事项;在开展扶贫帮扶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受贿犯罪、玩忽职守犯罪。
通报称,王旭明身为金融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底线原则失守,纪法意识全无,败坏选人用人风气,污染省联社系统政治生态,将贷款审批权作为谋取个人利益的筹码,与不法商人相互利用,索贿受贿,亦官亦商,“亲”“清” 不分。收受巨额财物,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旭明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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