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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被罚 保险销售可回溯执行不到位

发布时间:2021-08-11 14:5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0日讯 银保监会今日发布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罚决〔2021〕32号、23号、27号)显示,经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存在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执行不到位的违法行为,具体违法行为是2019年度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时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录音录像的问题、2019年度录制的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同步录音录像中,存在录制内容未完整或未准确记录销售过程关键环节的问题。

  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2019年度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时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录音录像的问题:销售人员在银行营业场所内向客户推荐保险产品,并详细介绍保费、缴费期间、保险条款、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等产品信息,在客户表达购买意愿后,由销售人员指导客户在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实现线上购买,未对保险销售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

  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2019年度录制的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同步录音录像中,存在录制内容未完整或未准确记录销售过程关键环节的问题:一是销售人员未出示或未展示有效身份证明,或展示不清晰;二是无投保人对投保提示书、投保单等材料的签字过程;三是销售人员未展示或未清晰展示投保提示书、投保单等材料,或未清晰展示消费者签名;四是销售人员未介绍或未准确介绍保险责任、缴费期间、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保险产品基本信息;五是销售人员未向投保人宣读或未准确宣读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六是视频中未包含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七是视频中销售人员出现“存”“支取”“本金”等字样。

  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上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执行不到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辽宁银保监局对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

  潘百苓为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时任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总经理,为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上述违法行为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辽宁银保监局对潘百苓给予警告。

  张纹龙为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时任个人数字金融部副总经理,为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上述违法行为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辽宁银保监局对张纹龙给予警告。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

  (一)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在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录制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销售过程关键环节: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说明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续保条件和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等。

  (四)投保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说明告知内容作出明确肯定答复。

  (五)投保人签署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文件。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保险产品的,录制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还应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产品说明书、投保人抄录投保单风险提示语句等。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保险销售行为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应符合相关业务规范要求,视听资料应真实、完整、连续,能清晰辨识人员面部特征、交谈内容以及相关证件、文件和签名,录制后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剪辑。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当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完整客观地记录销售关键环节。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相关要求,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对取得的佣金应当如实全额入账,加强佣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佣金,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支付协议规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21〕32号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53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单位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执行不到位的违法行为:

  一、2019年度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时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录音录像的问题:销售人员在银行营业场所内向客户推荐保险产品,并详细介绍保费、缴费期间、保险条款、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等产品信息,在客户表达购买意愿后,由销售人员指导客户在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实现线上购买,未对保险销售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

  二、2019年度录制的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同步录音录像中,存在录制内容未完整或未准确记录销售过程关键环节的问题:一是销售人员未出示或未展示有效身份证明,或展示不清晰;二是无投保人对投保提示书、投保单等材料的签字过程;三是销售人员未展示或未清晰展示投保提示书、投保单等材料,或未清晰展示消费者签名;四是销售人员未介绍或未准确介绍保险责任、缴费期间、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保险产品基本信息;五是销售人员未向投保人宣读或未准确宣读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六是视频中未包含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七是视频中销售人员出现“存”“支取”“本金”等字样。

  上述问题普遍存在于你单位下辖分支机构,你单位未切实履行省行对下级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职责,且未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办法》(2017年版)制定出管理实施细则,造成总行制度文件无法有效严格落实执行,你单位应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录音录像自查工作情况及问题确认单、双录视频问题清单、行政处罚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执行不到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1年8月5日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21〕23号

  当事人:潘百苓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103021972********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

  职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时任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你系该违法行为责任人员,我局已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存在以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执行不到位的违法行为:

  一、2019年度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时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录音录像的问题:销售人员在银行营业场所内向客户推荐保险产品,并详细介绍保费、缴费期间、保险条款、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等产品信息,在客户表达购买意愿后,由销售人员指导客户在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实现线上购买,未对保险销售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

  二、2019年度录制的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同步录音录像中,存在录制内容未完整或未准确记录销售过程关键环节的问题:一是销售人员未出示或未展示有效身份证明,或展示不清晰;二是无投保人对投保提示书、投保单等材料的签字过程;三是销售人员未展示或未清晰展示投保提示书、投保单等材料,或未清晰展示消费者签名;四是销售人员未介绍或未准确介绍保险责任、缴费期间、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保险产品基本信息;五是销售人员未向投保人宣读或未准确宣读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六是视频中未包含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七是视频中销售人员出现“存”“支取”“本金”等字样。

  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办法》(2017年版)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19年版)及部门分工和任职文件情况,2019年1月-10月期间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对私保险代理业务由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负责,你作为该部门总经理直接分管保险代理业务,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录音录像自查工作情况及问题确认单、双录视频问题清单、行政处罚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执行不到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对你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1年8月5日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21〕27号

  当事人:张纹龙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1201061982********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

  职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时任个人数字金融部副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你系该违法行为责任人员,我局已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存在以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执行不到位的违法行为:

  一、2019年度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时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录音录像的问题:销售人员在银行营业场所内向客户推荐保险产品,并详细介绍保费、缴费期间、保险条款、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等产品信息,在客户表达购买意愿后,由销售人员指导客户在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实现线上购买,未对保险销售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

  二、2019年度录制的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同步录音录像中,存在录制内容未完整或未准确记录销售过程关键环节的问题:一是销售人员未出示或未展示有效身份证明,或展示不清晰;二是无投保人对投保提示书、投保单等材料的签字过程;三是销售人员未展示或未清晰展示投保提示书、投保单等材料,或未清晰展示消费者签名;四是销售人员未介绍或未准确介绍保险责任、缴费期间、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保险产品基本信息;五是销售人员未向投保人宣读或未准确宣读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六是视频中未包含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七是视频中销售人员出现“存”“支取”“本金”等字样。

  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办法》(2017年版)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19年版)及部门分工和任职文件情况,2019年11月-12月期间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对私保险代理业务由个人数字金融部负责,你作为该部门副总经理直接分管保险代理业务,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录音录像自查工作情况及问题确认单、双录视频问题清单、行政处罚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执行不到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对你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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